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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2023-12-01 07:06 admin

一、入选沪深300,入选沪深300,入选中证200,入选中证200,入选300金融,入选300金融,入选300R成长,入选300R成长,入选300R价值,入选300R价值,入选中证红利,入选中证红利,入选

这样的提问,算问题吗?我看得糊涂!!!

二、这个股票的分红是啥意思?

你在送股后会得到700*0.5=350股,派息为700*0.2*0.9(扣税后)=136元,如果此公司不代你交纳红股的红利税,你还得扣除700*0.5*0.1=35元,所以你实际得到350股和131元红利。分配后股票会除权,(除权后股票价格会下降),理论上除权后的开盘参考价是:(24-0.2)/1.5≈15.87元。现在好多高送分红股票由于股权登记日前经过急拉,除权后走势都不理想,如果该股已经上涨很多,建议还是逢高卖出,不必参与除权。如果此股质地很好,可在除权后杀跌时再介入,做填权行情(如果大盘好的话)一般除权后有3-5天杀跌,到时可考虑参与。可以看看002024苏宁电器何00246万通地产除权后的走势,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你的股票我估计是000933,只是神火股份。质地还可以,杀跌时量能一般,如果大盘还稳定,估计会有所表现目前稍稍早了些,它5.5日才开股东大会。

三、求会计分录问题的答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

1)2006年3月1日,维达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入华信公司20%的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维达公司对华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2006年3月1日,华信公司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1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 010元

贷:银行存款 2 010万元

(2)2006年5月1日,华信公司宣告分派2005年度现金股利1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万元(100 *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万元

(3)2006年6月10日,维达公司收到华信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应收股利 20万元

(4)2006年度,介绍信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6年初,华信公司一台营销部门用的设备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截止2006年初,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调整后的年净利润 = 400 – (800 – 600) / 10 = 38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 380 * 20% / 12 * 10 = 53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3万元

贷:投资收益 53万元

(5)2007年5月2日,华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2007年4月1日提出的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分配现金股利。该利润分配议案于当日对外公布。华信公司董事会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议案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不作会计处理。

(6)2007年,华信公司发生净亏损500万元。

调整后的年净亏损 = 500 + (800 – 600) / 10 = 52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损失 = 520 * 20% = 104万元

借:投资收益 104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4万元

(7)2007年12月31日,由于华信公司当年发生亏损,维达公司对华信公司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降至1790.8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 2 010 – 20 + 53 – 104 = 1 939万元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 1 939 – 1 790.8 = 148.2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48.2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148.20万元

四、哪来有查深交所 所有的停牌规则?

在深圳交易所网站:

在规则/指南里面,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12.2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非交易时间,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其内容涉及11.3.1条、11.3.2条、11.3.5条、11.3.7条或11.4.1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12.5 上市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交易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

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4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5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涉及要约收购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 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本所根据收购完成后具体情况决定复牌事宜。

12.16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现14.1.1、14.1.10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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