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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迁案例?

268 2023-12-13 18:50 admin

一、土地征迁案例?

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二、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

二、甘肃省土地征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四)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并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五)征收土地后进行有偿出让的,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缴入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由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后支付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实行统一征地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由负责统一征收土地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服务机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后,支付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分配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发展基金;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征地农户申请,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户;参与社会保障安置的,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

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或社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或社所有,不得在行政村内平衡。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使用及账务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群众组织,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完善征地补偿费的村级财务管理。已建立村级财务代理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社征地补偿资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理。代理机构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实行定期报账制度。

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补偿费用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在村、社集体经济成员中公布。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缴税费、发放工资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14日 (地方法规)

三、长风港铁路征迁房屋及土地办法?

一、第1批次公告

(一)土地征收项目

安庆港长风港区铁路专用线(迎江区、宜秀区、大观区段)建设项目。

(二)土地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十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高松村、柘山村、新建村、老峰镇长山村、和平村、山湖村、新光村、宜秀区大桥街道红光村、九塘村、三义村、苏岗村、太平村、吴咀村、象山村、大龙山镇燎原社区、永林社区、中心社区、总铺社区、白泽湖乡白泽社区、独秀村、石塘村、菱北办事处罗冲村、大观区十里铺乡林业村、红水塘社区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约75.5623公顷,其中农用地60.9847公顷(耕地47.7168公顷)、建设用地13.1537公顷、未利用地1.4239公顷。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土地征收目的

为了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该项目征地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四、村集体土地办国有土地如征迁村里有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常会有征地拆迁,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以各种形式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便是为了保障被征地人的权益所制定的,是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项目是不是先投标后再实施征迁土地?

建设工程一般是先征收土地,然后再进行招标。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六、符离智慧产业物流园土地征迁计划?

答:

符离智慧产业物流园土地征迁计划已经开始实施。

原因是符离智慧产业物流园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园区,为了推动园区的发展,需要进行土地征迁,以满足园区的用地需求。

延伸内容:

土地征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进行土地征迁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采取合理的补偿措施,确保土地征迁的公平、合法和顺利进行。

操作步骤:

1.政府部门会发布土地征迁公告,告知居民和企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时间。

2.居民和企业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得到认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3.政府部门会与居民和企业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和征收时间。

4.居民和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5.政府部门会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评估和拍卖,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七、胶州洋河镇相沟村土地征迁款何时发放?

1. 相沟村土地征迁款的发放时间需要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公布,一般来说会在征迁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发放。

2. 发放时间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征迁款的来源、款项的调配以及审核流程等多种因素。因此,在发放款项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对征迁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确保款项的来源及调配合理

3. 发放土地征迁款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审核、计算、银行打款等。该过程需要严格、准确地执行,以确保款项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具体来说,土地征迁款的发放步骤一般包括:居民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审核、计算款项、打印付款单、财务审核、打款等。

5. 为了让居民了解土地征迁款的发放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宣传资料、向社区居民进行宣传和说明,让居民了解发放程序,以确保款项公正、合理、及时地发放给居民。

八、忻府区杨家庄征迁?

根据查询忻府区东石村政府官网可知,忻府区东石村属于棚户改造区,在城市改造范围内,将在2023年4月进行拆迁改造,5年内会拆迁。 忻府区杨家庄在改造范围之内。

九、征迁工作个人表现?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宣传协调能力征地搬迁,工作许可,政策性很强,标准要求很高的工作,我深知作为一名番茄工作者,必须具备丰富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才能在征地搬迁中做好宣传与协调工作,二,与人为本,积极奉献搬迁工作。在班车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官宣的工作理念,以集中解决搬迁户的难点问题为契机,始终坚持以换位思考的形式开展工作。

十、肥东2023征迁计划?

2023征迁计划是指安徽肥东县政府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旨在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品质。计划包括迁建市政府、建设新区、改建道路、新建公交站点等多方面的内容,总投入达到20亿人民币。通过此计划,肥东县将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引导经济可持续增长,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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