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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服务管理规定?

76 2024-03-29 16:46 admin

一、外商投资服务管理规定?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完善中国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法经营企业法规定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为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成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红规定?

1、不得预先分配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收益分配是以企业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为前提的,即有利润才能分配收益,无利润则无收益分配。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该原则的实施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不符合特别规定的一般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只能在年度决算后才能进行分配;

二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的企业,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先分配部分利润。这种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二,无到期债务;

第三,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已经预缴了所得税。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也只能预先分配部分利润。

   2、税后分配原则

税收都毫无疑问地优先于收益分配权,税后分配收益也自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分配收益的基本原则。

三、外商投资医疗产业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发展迅猛,成为当前中国经济中的热点领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的关注度增加,医疗产业的需求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外商投资医疗产业不仅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也为中国的医疗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的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传统的医疗服务模式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因此,引入外商投资成为了改善中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填补国内医疗服务的空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外商投资还可以推动我国医疗产业的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加快技术创新和医疗设备的引进,提升我国医疗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的优势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引入先进设备和技术:外商投资可以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填补我国医疗设备和技术的空白。
  • 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外商投资可以提供更加专业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 加速医疗产业的发展:外商投资可以促进医疗产业的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加快我国医疗产业的发展步伐。
  • 促进医疗服务的国际化:外商投资可以将国际先进的医疗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引入中国,推动我国医疗服务的国际化进程。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的挑战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虽然带来了许多机遇,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 政策风险:外商投资医疗产业受制于政策的变化,政策调整可能会对外商投资产生影响。
  • 市场竞争:随着外商投资医疗产业的发展,市场竞争将逐渐加剧,需要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 文化差异:外商投资医疗产业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文化差异,适应中国市场的需求。
  • 管理团队建设:外商投资医疗产业需要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的前景

外商投资医疗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方面,随着中国国内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升级的趋势,医疗服务的需求将持续增长。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量巨大。外商投资医疗产业可以满足人们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同时也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另一方面,外商投资医疗产业还可以促进我国医疗产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国医疗产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提高整体竞争力。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医疗产业在中国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发展空间。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外商投资带来的机遇,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中国医疗产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家族产业处理规定?

要避开家大业大伴随的纷争,家族治理是一项重要的功课。其要点是建立家族成员间互动的行为准则,明晰解决争议的权利归依与奖惩后果,借以形成彼此互动交往的预期,从而避免争议的发生。

例如,中国传统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与彼此间的尊卑关系受儒家思想规范,而父兄辈对奠基于此传统的家规执行与家族成员间纷争的解决有最高权力。这些家庭规范虽然会牺牲部分家族成员一时的权益,然而已有许多社会学家与经济学家指出,对家族、企业与社会而言,这是成本最低的治理,因为不需依赖昂贵的正式法律产权制度。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据支持家族企业的重要优势之一,是在新兴市场正式制度薄弱的环境中,以传统家族治理取得效率与竞争优势。

家族规范的确立,除了传统积淀,尚需在家族内、在企业中树立共同信仰奉行的价值体系。因此,这一代(也是第一代)的中国企业家,除经营事业外,还肩负树立价值观的重任。首先,要在家族中树立规范权力义务、调解分歧的机制;然后,是以这套家族治理机制作为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优势条件。此价值体系建立的要点,是其必须树立在全体家族成员、员工与其他重要利益相关人现在与未来都认同的基础之上。仅靠创办人的个人魅力凝聚的企业一般不能持久,可能在创办人离开企业不久(最长是数十年后)就会消散无形。共同的价值观,不但可以凝聚家族成员与非家族员工的向心力,而且可以令企业顺利度过未来无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非家族经理人领导时期。

许多成功企业,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家族成员的规定。意大利的Monzino家族世代生产销售乐器,已有260年历史。其家族规定,唯有热爱音乐,至少会奏一样乐器,并不为了致富而工作的子孙,才有资格就职于家族的事业。日本传承400余年的万字酱油家族规定,各家族分支每一代仅可选派一名成员进入企业工作,经过内部竞争后,严选其中一名为企业下任领导,并且两任领导不可由同一家族分支成员担任。这些规范,不外是为了避免父辈退休后子孙争权夺利,伤害企业发展。

家族治理,亦刚亦柔。刚性的家庭与企业规范之外,亦可有柔性的精神感召。笔者今年初在北京访问了荷兰的哈克(Hak)家族第三代长子。哈克家族以农业起家,初期生产加工马铃薯等农产品,后来研发生产农业机械,今为荷兰主要农机企业之一,正在河北省筹办一个农业机械园区。笔者问哈克先生:“家族留给您最重要的资产是什么?”他回答是奠基于基督教教义的家族精神。哈克说:“宗教的影响不一定是透过上教堂做礼拜。家庭从小就影响我要对自己负责。我看到父亲对员工很好,经营事业是对员工、对社会负责。我现在也这么想,并且教育员工对职责负责。”家族透过言传身教影响了哈克先生的价值观,他也以同样的方式在影响他的子女与企业员工,而这价值观的来源是其家族所在地荷兰的主要宗教。

一些商业家族特别强调其历史及家族与民族历史文化的脐带关系,并且以此教育家族成员与企业员工。这样做,比起创办人的个人感召来得长久且更深厚。

五、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是谁?

不是中国商人的商人就是外国商人,简称外商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您好!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

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七、关于产业工会的规定?

1.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2.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行政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行政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同和其他协议的执行。 

3.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新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双文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活动。

4.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多种形式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5.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作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6.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7.搞好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入会、教育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会费和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回的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法(包括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及会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2、有限制。可以超过投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只要你有这么多利润,而且已经纳税。而且本年的外汇年检中“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审核报告”中所属外方利润已准确填报。

3、只要完整交了所得税,不需要交其他税了(当然,营业税肯定已经交过了)。但需要到需要到税务局出具完税或免税证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九、外商投资流程?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十、产业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业园区管理,保障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产业园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产业园区应当突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城一体化生态新城建设,将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园区。

第五条 产业园区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国际接轨、高度开放的原则,全方位推进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自治区对产业园区的改革创新给予支持。

第六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对产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建设运营、市场运行监管、公共服务提供等工作。

第七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实行岗位管理、身份留档、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挂钩的人事管理体制。

第八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享有自治区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产业园区发展相关的下列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五)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查报批;

(六)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产业园区内公安、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征地拆迁、人防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由钦州市负责。钦州市人民政府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产业园区内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务。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坚持产业发展优先,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材料及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准入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各类园区规划,应当与钦州市相关规划相衔接,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区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下达产业园区用地,统筹安排耕地、林地占补指标。自治区在用海指标方面给予产业园区支持。

产业园区国有土地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利用的,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钦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出让、租赁条件,纳入钦州市土地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采取划拨或者合作方式利用的,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产业园区应当创新投资审批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实行特殊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便于管理的税收征管机制,创造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财税环境。

第十八条 产业园区实施国家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创新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探索符合产业园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九条 产业园区应当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资源配置平台,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发展物流仓储、交易结算、现货和期货交割、冷链物流等现代物流业。

第二十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提升产业园区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营造创新创业和高科技人才聚集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与钦州市应当加强相邻区域的规划、产业、项目、市政和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对接,实现良性互动发展。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坚持生态立区、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绿色生态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保指标体系,积极推广产业园区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十四条 由中国和马来西亚双方公司组建的合资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开发建设产业园区,负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产业园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对产业园区中马合资公司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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